关于一道民法案例分析。回答好的另外追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20:13:59
陈某,男,29岁;张某,男,31岁,两人都是某纺纱厂的职工。
1999年12月某日晚,两人携包去偷车间的棉纱。陈某翻窗进入车间内,张某在外接应。陈某向外递出八桶棉纱后,告诉张说没有了。张让陈再找找,并递给他一盒火柴。陈划着火柴贴近地面寻找棉纱,不小心燃着了地上的棉絮,陈某用脚踩灭了火,但还是有一点火星。正准备继续踩,张某在窗外催促说来人了,快点走。陈某慌忙爬窗逃走。陈某没踩灭的火星引燃了车间的棉纱,致使整个车间被烧毁,经济损失达到100多万元。
问:分析两个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方面,以及如何对其定罪处罚?

题目如上~~~望分析详细些。谢谢~~

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陈某和张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2.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张某递给陈某一盒火柴让他找棉纱,其应当预见棉纱是易燃物品,用火柴照明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所以张某犯失火罪。
3.陈某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这里陈某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贴近棉纱,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陈某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这时陈某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
4.所以张某犯盗窃罪和失火罪,数罪并罚;陈某犯盗窃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

张某只有盗窃故意,对放火罪不承担责任吧应该
陈某有盗窃故意,外加放火罪的间接故意,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