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09年5月申请、9月开庭、11月出裁决书的劳动仲裁适用2007年度深圳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3:09:23
本人朋友因与深圳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于2009年5月申请仲裁、9月开庭、11月出的裁决书,裁决书中,说朋友工资高于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按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工资赔偿金。
经查裁决书是按2007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元计算,但2008年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621元,请问从法律角度分析这样裁决合法吗?
谢谢关注!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个要看产生劳动争议的时间,看来你朋友发生争议是在08年,若是在09年则应按08年职工有平均工资计算。

这是法律规定,合法。

这个要看产生劳动争议的时间,一般来说差不多就行了,劳动者永远是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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