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是普通法还衡平法?另,可以解释一下“不容否认原则”吗?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8:54:39
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两者是有区别的联系的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
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
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从而确定了其地位。
它也属于判例法。只是判例来源上更加具有学理性。也因此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或者调节不力的领域。

1、我国法律的渊源是成文法。
2、不容否认原则根源于衡平原则,以公共政策、公平交易、善意和公正为基础。其基本功能是防止欺诈的发生,以提高司法的公正,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本应达成的结果。适用该原则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被禁止人实施了虚假行为。这里的行为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他的言行、书面、积极的行为,也包括其有义务陈述事实时保持沉默的消极行为。2、被禁止人明知道或应知道事实真相。3、请求禁止反言一方善意的依赖对方的行为和陈述,并基于此依赖而为一定的行为。4、请求禁止反言的一方不了解真相,也不具备了解事实真相的条件。

我国法律既不是普通法 也不是平衡法
这种划分属于法的特殊分类,只存在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显然中国不是普通法法系国家。
应注意 这里的“普通法”不同于法的一般分类中的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