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公司收滞纳金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3:37:14

你好,这个要看你和煤气公司当初签订的合同内容,如果没有约定,通常也是可以收滞纳金的,但通常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

不合理。“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煤气公司和住户是属于供气合同,要收取也应该是违约金。

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煤气公司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权力。这些年,我国的体制改革一直在进行。煤气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随着一系列的改革,已经不再具有了,从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企业,成为和用气户平等的合同另一方。 2004.11.29的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和滞纳金”的规定删去。”在《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中,建设部明确表示“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 很明显,政府有关文件,已经把水费欠费的“滞纳金”修改成“违约金”。没有条件查阅所有有关供气的文件,应该也是一样的道理。

合理的,政府有相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