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1:00:23
【案例】5: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A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Y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1988年10月,Y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A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就委托A将草药带去卖掉,据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A却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B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A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A200元的好处费。结果A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B。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Y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B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家来看病的Y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Y。Y遂要求A和B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 1.A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Y是否有权要求A和B两人赔偿?为什么?
【案例】6: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案例】7:诉讼时效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

案例5 1a的代理行为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行为!y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当然对于这种行为可以要求a和b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两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6 本是无权代理,但因但是人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所以属于有权代理。华某坚决反对,因而对其无效,但因最终办理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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