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有权要求你做的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2:38:14
警察在出示了他的证件后有权要求我们做哪些事?。。。在没有任何搜查令等等的情况下,就只出示了他的证件。。。。。。。。。。。。。。。。。。。要求尽量详细。别乱说。有法律直接说明的可以引用加补充。

我是一名在职警察,回答一下你的问题,有些我能记得的给你引用一些条文,记不住的就不引用了,但是我的回答会本着对你负责的态度,是诚实的回答。

警察出示证件后,一般是两名警察在场,特别情况也可以是一个人。
可以要求查看你的身份证件,对你人身(如果是女生,当然是女警察了)和所带 物品、包裹进行检查,记住是检查不是搜查,可以带你回办公地点进行询问,时间是12小时,可延长到24小时,特别情况可以延长至48小时。根据是《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原话就不说了,意思就是人民警察在巡逻和检查时可以对有犯罪嫌疑的人(有犯罪嫌疑的人,这个面很大)可以进行盘查,对怀疑的随身物品可以检查,可以带回办公地点进行检查,在有重大嫌疑,和已经写完询问笔录的情况下经过领导许可,可以延长至48小时。

还有在2名以上民警在场对现场发现的违反犯罪行为,可以对行为人进行口头传唤,口头不听可以强制传唤,说白了就是把你带回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法>

至于说抓捕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就不说了,如果你不是涉嫌犯罪不会碰到其他情况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