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安抗辩权案例的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9:24:03
甲向乙房产商购买一套全装修房,由甲分期付款;同年底乙交付房屋。关于装修标准,合同约定房内地板为实木地板。施工途中,甲发现乙铺设的地板为复合地板(经查属实),便致函乙要求按合同约定铺设地板,同时以不安抗辩为由,停止了到期付款义务的履行。时遇房价上涨,乙便以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单方致函甲,通知解除合同,双方遂起纠纷。
根据合同法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1)乙方铺设复合地板行为构成何种形态的违约?
(2)甲是否享有不安抗辩权,为什么?
(3)甲拒付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4)乙的合同解除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5)简述合同法对本案双方当事人行为的调整原则。

一、不安抗辩权案例
  2000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同年9月2 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9月 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分要求其停工。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1、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其行为应属违约,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时,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加工合同仍然对双方存在法律拘束力;
  2、乙公司仍应先行支付加工费,而甲公司也有义务交付货物。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因此,甲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
  3、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中止履行其义务。反之,如果要求乙公司先行支付加工费,由于甲公司已明显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但是,乙公司并不能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9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中止履行其义务,并且在中止履行后,还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5、因此,乙公司在得知甲公司将不能履行合同时,只能中止履行其支付加工费的义务,而不能直接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根据《合同法》
  1、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