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外地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问题 恳请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8:50:57
9月初,单位带薪休假,从沈阳坐飞机到烟台,出机场后,青岛旅行社接团后,在行至烟台机场路上的减速带时,由于司机接打电话急刹车,造成后座的我父亲腰椎2节压缩性骨折,现已就进在烟台住院治疗。旅游前,单位已在沈阳旅行社处购买保险了。事发后,已通知沈阳旅行社,沈阳方面已报险,但两地的保险人员都没来看现场。
关键问题是:肇事司机不是青岛旅游公司的,而是青岛旅游公司雇佣的外边的车队。

请问: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问题以及住院、护理等费用应该哪家出。

2、单位带薪休假,是否属于正常上班,可否申请工伤,在沈阳还是事发地申请。

3、旅行社是青岛的,但在烟台出的事故,相关事宜如何办理。

麻烦大家了!恳请各位帮忙解答!

一、你可以合同关系要求沈阳旅行社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也可以侵权法律关系要求青岛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
二、带薪休假期间受伤很难评定为工伤。
三、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
一、旅行社保险有两种,即游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你首先要搞清楚险种。

二、本人正好代理一起诉讼案件与你情况几乎一般无二,判决书文号为(2009)白民二初字第6号,如你需要,我Q传供你参考。

三、另附:
根据劳动法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