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试用期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22:37:58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对上面的陈述我有些疑问,“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现在大部分合同都是签的一年,那么试用期最多应该是一个月还是两个月,怎么对一年这个分界线没明确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应理解为三个月(包括三个与)以上一年以下(不包括一年);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应理解为一年以上(包括一年)三年以下(不包括三年),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
3、一年的合同试用期最多为两个月。

一年期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法律规定中“以上”、“以内”等词语,表示包含该数值,即一年以上包含整一年。

一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应当不超过二个月。

劳动合同法中的表述是”一年以上”,其含义是包含一年及以上的。

签一年应该是不得超过2个月
顺带便说 现在劳动合同大多数是签三年或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