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试用期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3:49:27
现时有很多的私人公司依然是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后也只是签一年的合同,而且也不会签定什么试用期合同,如果三个月的试用期过后,公司不录取的话,根据新劳动法,又该怎么呢,此公司应作怎样的补偿啦?另外请问社保(俗称的五金),个人与公司又是以怎样的百份比支付呢?请指教!
但现时的私人企业试用期都是不帮你买社保的,而且三个月后不录取的话,也没什么补偿的话,岂不是跟以前的劳动法没什么区别,对试用期的员工依然是没什么保障,此私人企业依然还是可以以试用期为由,不断地试完又请,又不用承担社保,又可以以低廉的价钱请人,对我们这些劳动者一点保障都没有.那这个新劳动法对我们这些劳动者又有什么用处呀!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没有补偿。
3.但是,试用期间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必须给你交“社保”。
4.试工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就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具体企业和你各分担多少?试用期与正式职工没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