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招标方的补充协议太苛刻而无法签订合同的,该怎么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0:26:46
我公司已经中标,后来甲方提出的补充协议太苛刻,致使合同一直无法签订。请问到期限后,应该有谁来负重要责任

这个好办的,一切按照当初约定的招标文件办事,合同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上的内容。如果是甲方故意刁难可以去相关部门举报,最好不要闹的那一步,弄的太僵不怎么好,到最后倒霉的是企业!!可以协商的话双方做个退让,至于苛刻要求,你们也可以和他们谈判,比如提价等等之类的。
具体细节不清楚,只能帮你回答这么多了!客户苛刻以求无非是施工和以后服务之类的,价格一般都是按合同走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8号)》,“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和“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