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行政法律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5: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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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
  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
  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
  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
  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
  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
  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
  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
  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
  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
  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
  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
  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
  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
  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2)某些行政法律关
  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
  (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
  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
  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
  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
  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四)行政
  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
  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
  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