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1998年度会计利润300万元,纳税时经检查有以下项目与税法不一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7:52:44
某企业1998年度会计利润300万元,纳税时经检查有以下项目与税法不一致:
(1)国债利息收入3万元;
(2)内部集资50万元,按25%的利率付息,同期银行颁布利率10%;
(3)职工20人,实发工资27.2万元,当地月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每人每月; (4)按27.2万元工资的14%、2%、1.5%比例分别提取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共4.76万元,并在税前扣除;
(5)全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20万元;
(6)“六一”对市属某小学赞助5万元;
(7)支付税收罚款2万元;
(8)固定资产盘亏损失5万,但无上级机关审核就列支。
请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1.国债利息3万元属于免税收入
2.税前可扣除的利息限额=50*10%=5万元,实际发生50*25%=1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5-5=7.5万元
3.三费税前可扣除的金额=20*800*12*17.5%=33 600元=3.36万元,实际支出4.76万元
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76-3.36=1.4万元
4.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20*60%=12万元 ;(2)2000*0.5%=10万元
即税前可扣除10万元,实际支出20万元,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0=10万元
5.赞助支出5万元不可税前扣除
6.罚款支出2万元不可税前扣除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0-3+7.5+1.4+10+5+2=322.9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22.9*33%=106.557万元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国债利息收入不交税,调减3万。
2、集资按照银行利率,调增50*(0.25-0.10)=7.5万
3、工资按计税工资算,调增27.2万-20*800*12=8万
4、计提的费用按税法算,调增4.76-3.36=1.4万
5、08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在不超过当年收入的5‰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也就是取这二个标准中较小者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10=10万
6、对直接赞助的不扣除。调增5万
7、罚款不扣除。调增2万。
8、盘亏没批准也不扣除。调增5万。
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00+7.5+8+1.4+10+5+2+5=338.9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