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性能收养女孩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5:25:47
我不准备结婚,想满30岁后,走正规途经领养一个5-6岁左右的孤儿(父母双亡的女孩)

可以吗? 有什么要求? 请简单写一下,谢谢.
"回答者: mailefang" 虽然回答无用,但谢谢提醒.

"最爱"已错过,所以能确定.呵呵. 再说领养小孩得年满30岁,早点问好,符合条件后马上带她回家,步入老龄前把她嫁掉...省的孩子没大,我已经老了.

我只想知道,未婚女性领养女孩的规定.

我只想知道,未婚女性领养女孩的规定.

只要达到国家收养法规定的底线就可以,下面就是你所需要达到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其他的就是手续上的问题。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领养儿童手续]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
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申办手续: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a、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b、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c、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d、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E、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a、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