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抚恤金停发是否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2:20:31
我父亲宇1958年在国外(援建项目)因工身亡,我母亲自当年至2009年初一直享受抚恤金待遇,但年初至今突然停发,了解原因是我父亲所在单位是国有企业单位,现在被私营企业所承包,他说:“因工身亡人不是在他单位发生的,他没有此义务。就这样在不商议不通知的情况下私自停发了,请问各位专家,这种做法合法吗?
请问有没有国家的相关规定,在抚恤金这方面的

1、国企改制?先去找该国企的上级单位或是当地国资委,看看国企的遗留问题由哪个机关负责,由谁负责就去向谁主张权利。

2、如果国企仍然还存在、没有注销法人资格,承包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不等于企业的“改制”,你母亲仍然可以找该国企索要抚恤金,不用去和承包者说这事。

3、如果该国企已经注销:你母亲可以找该国企年一级管理机关或是国资委、当地民政部门要个说法。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改制不是停发抚恤金的理由。按照正常程序,企业改制的时候,是要对该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评估的。根据审计评估结果来进行定价卖给个人。现在该企业成了私人企业,当时改制的时候他们是怎么处理这块的,按说,当时的企业,会把这块挂在账上,或者作为遗留问题,从原来的资产中进行扣除。如果改制的时候他们给忘了,你可以找当地的政府行政部门要求解决。请放心,只要是共产党执政,这一块不会无缘无故的给取消的。有可能会费些周折。祝顺!

  企业改制抚恤金停发不合理。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

  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

  抚恤金的基本特征为,抚恤金不纳税、抚恤金不计个人收入、抚恤金不是残疾军人的生活费、抚恤金不能作为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抚恤金一般不作为遗产。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不合法

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