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无缘无故遭辞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8:54:25
老妈在单位工作了7年(2002~2009年11月30),没犯过什么错误,尽心尽职,可是今天快下班的时候,老板说明天起就不用来了,他们那个部门解散了!老妈郁闷的来,就和他们说要赔偿,而且他们也没给老妈加金,只是交了一份失业金,老妈说让他们交交上别的金,可是他们的借口是:你们村委会给你们办了镇保,不许要在交了。然后他们给老妈的答案是:只赔偿3个月的工资!
请问这样做对吗?不是说每满一年就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吗?而且合同还没有到期,要到明年2010年12月31日到期了!
求助!急急急

完全不合理!
1、老板说明天起就不用来了,他们那个部门解散了! 不能以这个方式解聘员工,通知方式不合法,解聘理由不合法,
单位的解除权仅仅限于: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只赔偿3个月的工资不合法,应该赔偿7个月。因为工作了七年
3、劳动合同终止的方式只有法定的,不能约定,更不能随意变更。
仅仅限于以下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没有按国家规定买保险不合法,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单位应该予以补偿。
综上所述,您老妈的单位是比较强悍的,能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建议您先向当地的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能得到自己满意的答复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