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此做法是否合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3:33:18
我方与山东的一家企业因为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我方于2009年1月向当地法院(甘肃兰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立案审理,对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甘肃两级法院已裁定驳回,实体审理一审判决已经送达对方,对方于2009年9月底又依同一法律事实(同一合同),在其当地法院(山东)提起了诉讼,称我方违约。
对方当地法院依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自称已于10月中旬将判决书邮寄我方,但我方一直没有收到此判决书,也不知道当地法院以对此案管辖权作出判决,时候我方通过连续邮政部门得知的确有此快件,但寄件人在收信人地址上填写的地址是错误的,收件人电话未填(对方工作人员及当地法院知道我方的固定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并且在快件中邮寄的判决时不完整,对方当地法院称判决书是三页(两张),但邮件中只有判决的前两页(一张),能起到法律效应带公章的最后一张并未邮寄过来,时候邮政工作人员说,再过两天他们便将此邮件退回寄件人。对方法院极有可能以此认定为判决已送达,被告(我方)没有提出异议且没有上诉,然后迅速进入实体案件审理阶段。
我想问题下,当地法院这么做合适么?
是否涉嫌违规操作?如果是违规操作,我方改如何取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你们的合同是什么合同,最高法对不同的合同类型有明确的规定。
你们应当在当地聘请专业律师处理该案件,是最好的。
如果能确定原告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的话,他们作出的判决书就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下面的一系列问题都迎刃而解,就不用理会了。

不合法;
一案不能两审是一个基本的司法原则,要求山东省法院不予立案;
如果山东省法院继续恣意妄为,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要求制止该院的违法行为。

一般情况下,应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这两个法院协商解决或两个法院的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