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权利 请教律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6:22:54
关于劳动者权利 请教律师:

我们7个人所在的公司是股份制的,每个人工作年限至今都有4-8年的时间了。劳动合同是签的三年的到2010.10月到期。现在因为给我们变更部门管理了,新接收我们的部门对我们的工作岗位在2010年定岗预计是4人,这样意味着有3个人需要按新接收我们的部门的意思转岗。
我想具体问下,像这样的情况新劳动法有没有哪些规定是对我们职工有利的?
如果新接收我们的部门给安排的新岗位工作待遇比我们现在的薪资还低或者我们不愿意去他们指定的新岗位的话,可以怎么做?法律上有哪些可以保障我们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特此请教,多谢!

广东胡律师:

1、另外3个要是不满意新的工作岗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一年补1个月工资;

2、新工作比原来低,这个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是要经劳动者同意的,劳动者不同意可以同1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你们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单位给你们换岗或转岗以及降薪,应征得你们都同意;
2、如双方协商不成,公司解雇你们协商不成,公司解除合同,就得付你们经济补偿金,按你工作年限算,1年一个月,不满半年算半个月;如果是你们协商不成辞职,公司不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你们你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你要辞职,且必须留下你通知的证据,建议你最好用邮寄挂号的形式保留证据,避免公司追究你的擅自离岗责任。
4、如双方达不成一致,从保护你们利益最大化考虑,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合同规定的岗位和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