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劳动法有这样的规定吗?工厂主动解雇工人需要赔钱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3:11:51
我厂有一工人是2007年12月来我厂上班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现在他在工厂表现极差,本厂欲开除他,请问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工厂主动解雇工人需要赔钱的规定???(该工人线月薪两千多,他本人私下和其他同事说他自己在我厂有三年工龄了,厂方要是炒他需要赔他三个月的工资,很嚣张的)

这种情况不但有11个月工资的双倍工资,还有经济补偿金,补交保险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广东胡律师: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你这名员工的情况不符合以上条件,要炒你不仅要赔人家工作3年折算成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要支付08年元旦后第二个月开始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如果他严重违反了厂里的劳动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