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的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6:34:19
我是重庆市潼南县人,2000年12月31日与本村一女子结婚拿了结婚证,婚前该女士有一小孩,我是初婚,2003年1月我们生了一个我们俩的小孩,我想请教法律相关的朋友,我们生育这个小孩,是不是在国家婚姻法允许的范围内,目前我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办说我是什么抢生小孩,是违法的。小孩的户口都上了,为什么上户口时没有说这些事呢?我什么时候又成了违法抢生小孩呢?

广东胡律师:

对方与你结婚时是带着一孩子来的话,你们俩生的这个孩子就属于超生了,不属于国家计划生育中范围内的。

你这个情况好好跟计生委协商吧,跟他们吵闹吃亏的是你,本身你这个孩子出生就是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除非对方那个孩子的抚养权是由她的前夫,你们俩生的孩子才属于计划内合法生育。

你初婚当然能生 抢生小孩我不明白是什么意思
有可能是地方的乡土流氓条款

根据《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论女方的孩子是否带过来,你们都可以生一个孩子,所以你们生的孩子不属于计划外生育。但是生之前应当申请批准,并且与第一胎间隔4年以上,不知你们有没有经过申请批准领取生育证,生育的间隔是否符合规定,如果没有领取《生育证》的,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也属于计划外生育。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如果没有领证就生孩子的话,第一个孩子罚款100元,第二个孩子就要罚双方年收入的二到三倍。按你的情况介于两者之间,你是第一个孩子,而女方是第二个孩子,《条例》里并没有更明确的规定,所以怎么处理就要你和计生办协商了。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独生子和独生女结婚的;
(三)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婚后多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农村村民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六)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的;
(七)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九)农村村民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十)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十一)农村村民中因丧偶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一方无子女的;
(十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分山区农村村民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符合前款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般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