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病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2:29:15
我想请个长期病假,因为自己找了点生意做,想保留单位的编制,我在中国电信工作,听说病假最长可以请90天,90天后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会给予补偿的,我如果找关系去请假,请问这样可行吗。请假期间单位的五金还有工资都是正常发放的吗

如果你可以找关系去请假那就可以不问了~~
  而且你听说的是不准确的~!

  首先你需要确定你自己的工作年限!然后,按照正常程序的话应该是这样的:

  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病假期间的工资是按照地方的具体规定给的,比如:西安高新区规定病假期间给于基本工资的70%,社保都需要继续交的。

  医疗期满接触劳动合同要看你们电信是怎么规定的了,如果你想装作医疗期满你的病还没治好的话,站在企业的立场,相应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远未届满),一种是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A. 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解除),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和对应工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B.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工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的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