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劳动合同和仲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1:10:28
关于劳动方面的内容,望高手解答!

我先说说我的情况:我在一家物业公司任职秩序维护员(工作性质就和保安一样)2009年12月3时上午上班时突然接到主管的通知不用上班了。当时口头通知是说经过最近的观察觉得我不适合这个团队。我要求他给我个书面的通知。过后就给我了我一份,但内容却是因我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而解除合同。我问是违反了哪条,我犯了啥错。公司方面说在2009。11。26感恩节那天中午没有参加公司另一个楼盘的开盘。而2009.11.22---2009.11.28那一周都上的夜班(20:00-8:00).8:00-20:00是下班时间. 且2009.11.26那天是休息日.
一. 我想问:现在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已经发了.我能不能以:公司在下班时间安排我参加临时工作而未参加为由解除凳合同而要求赔偿.
二.合同的工作时间写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需计发加班工资).
1.而实际情况是:每月只有4天休息.每天工作12小时.平均每月工作时间为26天*12小时=312小时.
劳动报酬写的是:固定(基本工资,生活津贴等)工资850加100计效.
2. 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是:1500.
我能不能要求公司补发加班工资.
三.关于合同上写的法定假日,丧假方面的按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而实际上每个法定假日公司只给了80元/天. 比如2009年国庆1-8号都上班.实际只拿到320元.
我能不能要求公司补发法定法日的加班.

四.关于小时工资的算法忘高手给个明细.
公司计法是说只给我计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这样算.
我电话咨询劳动保障方面的给我说的是应该由(850+100)/21.75天/8小时也就是5.45/小时.
五.公司还收取了500的服装押金.
另外,我在公司通知后就没有上班了.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本身就不合法。你如果不愿意解除,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