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赵某起诉被告某设备租赁公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4:17:33
原告赵某起诉被告某设备租赁公司,要求被告履行租赁特种设备的合同并赔偿延期交付租赁的损失,被告反驳原告是个人,不具有租赁特种设备的主体资格,合同不成立.

问: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本案原告和被告各自应当举出哪些证据证明哪些事实?

原告:1合同证明合同租赁内容 2损失证明有损失存在。
被告:原告主体不适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没有这项业务。证明主体不适格,合同无效!不是不成立。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