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肝功能化验单,可以办理健康证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20:52:30
我肝功能化验单。可以办健康证吗?

肝一 结果 参考值
谷草转氨酶(AST) 14 5~46
谷丙转氨酶(ALT) 7 5~46
AST/ALT之比 2.0
谷氨酰转肽酶(-GT) 6 5~50
碱性磷酸酶(ALP) 151 ↑ 35~134
岩藻糖苷酶(AFU) 35 0~40
a-?丁酸脱氨酶(a-HBDH) 140 70~762

肝二 结果 参考值

总蛋白(TP) 76.3 62~85
白蛋白(ALB) 51 35~53
球蛋白(GLB) 25.3 20~33
白蛋白/球蛋白 2.02 1.1~2.5
总胆红素(TBIL) 26.8 ↑ 2.0~25
直接胆红素(DBIL) 9.8 ↑ 0~9.0
间接胆红素(IBIL) 17.0 ↑ 2~16

劳动部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康复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大三阳能办健康证吗,康复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根据第2条的规定,下列为公共场所: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