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定“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双重罪名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0:06:13
如果某甲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的财务里面既有公共财物,又有非公共财物,且都超过定罪金额,那么定罪的时候是否会有定双重罪名的情况?实际情况中这种案例多吗? 谢谢

虽然楼主说的情况的确很少出现,但是也不是绝对不存在这种可能的。现在对于贪污和职务侵占,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主体身份的区别,一种是所占有资金的区别,但是目前大家更倾向于按照主体身份的区别来认定是职务侵占还是贪污,至少我们这里是这样的。不过我个人理解,构成犯罪的一个要件便是社会危害性,两种罪名都存在侵占的手段,只不过一种侵犯了私人利益,一种侵犯了国家利益。虽然行为人并不一定具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类似的身份,但是其行为侵占了国家财产,侵犯了国家利益,理应按照贪污罪来定罪处罚。不能完全按照其外在的身份问题(此为虚),来界定其社会危害的性质(此为实)。当然,这是一家之言。

楼主的问题实践中的确很少出现,不过也不是绝对,可能会涉及到行为人在同一位置上涉及两种身份的问题,当然,也包括具体侵占资金的性质,一两句话是说不清楚的。另外,二楼说的也不是绝对,要看“一种行为”如何去理解,如果是一种连续行为,触犯多种罪名并定罪处罚的情形非常常见。

如果有国家工作人员那就是贪污罪,不存在职务侵占罪。
你说的案例不可能成立。

不可能。那样违反了刑法的原则。一个行为只能定一罪,你说的那种情况只有他既收受贿赂又侵占公共财产才会出现。

从证据上讲,可以这样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