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新增税允许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那固定资产还计提折旧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4:30:13

允许规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固定资产还是要计提折旧的,举例说明:
假设固定资产不含税价格时10000元,增值税额是1700元。那么
1、不允许抵扣前,进项税额计入的固定资产的原值,价税合计计入原值为11700元,计提折旧按照11700元为基础。
2、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后,1700元进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元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按照10000元为基础。

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得以确认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也对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但是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没有做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执行难度。因此,9月9日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对对建筑物、构筑物明确了范围,而对地上附着物给予了限制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财税[2009]113号文件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更明确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在财税[2009]113号文件下发前,将该文件中所明确的构筑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应及时进行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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