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我想请教一下大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4:24:27
我妈与一单位签定了劳动协议到2006年12月31日,可她的单位于2006年8月24日当天辞退了我妈。请问,我妈妈的单位有错吗??

她的单位是不是应该提前告知她被辞退了,而不应该当天就让她走,让她一点准备也没有??关于这点,《劳动法》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以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当即解除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12月颁布的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是否继续雇用;
2.若劳动者在职期间,未发生重大过失或者触犯刑法,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开除劳动者;若因为企业破产,重组等原因,客观上不能继续雇用劳动者,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根据劳动者为企业服务年限,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

可以看出,您母亲的单位在这个过程中,确实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您可以通过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讨要回应当的经济补偿.

单位的做法违法。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单位的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