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急!!!法律问题,请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22:45:10
案例我简单说一下:3月1日,甲纺织长与乙棉麻厂签订一合同,约定:乙供甲三级或四级棉花一万担,乙代办托运,4月30日前交货,收后10日内,甲付款。签完后,乙又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并约定:丙为乙运输一万担棉花,乙负责装卸,4月30日前运到甲厂,运费5万,先交1万。货到再付4万。5月3日,乙把棉花装入丙汽车。丙在途中发生洪水,两辆车被冲走,车上20担棉花灭失,余下的棉花由于道路被阻而期限延迟。5月5日才开一半路。在此期间,甲按预期4月30日棉花可以到货,加大对各项生产的投入,价值10万。5月10日,棉花才到。甲要求丙承担责任。丙不允,甲诉至法院,要求乙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1,甲乙签订的合同之债属于任意之债吗?合同标的是什么?
2,乙未经甲同意,单方决定运四级棉花,有无不妥?
3,乙丙之间运输合同费用由谁承担?为什么?
4,20担棉花灭失风险由谁负担?为什么?
5,甲10万元损失有谁负担?为什么?
6,甲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1. 任意之债: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代替原给付的债。如原定给付一匹马,但也可给付200元。再如日本法上的地租债务,既可交纳所种植的实物,也可以年末行情换算支付金钱。任意之债可因法律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对其性质有争论,有人主张为代物清偿之债,其中用其他给付代替原给付的权利 :(1)只有一个已确定的标的,任意之债的当事人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定标的。(2)任意之债的原定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
我认为这不是任意之债,无论三级还是四级棉花都是同一确定的标的,合同的标的就是棉花
2.乙的行为是可以的,合同有效,其赋予了乙自主选择是三级还是四级的棉花
3.“代办托运”这个字眼在我国法律的操作中争议很大,不过一贯的商业惯例是由出卖人即乙办理托运,而买受人即甲支付运费。
4.还是由于“代办托运”引起的争议,法理上支持买受人在追究责任时向出卖人追究,但实际操作多为承运人即丙来承担风险
5.甲10W元责任要自己承担,因为洪水是不可抗力,乙和丙都能据此提出抗辩
6.不能,具体理由如5,而且个人认为即使甲能追究责任他也不能追究连带责任,只能追究一个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