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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08:35:36
李昌邦共有三子一女,他70岁那年,准备立一份遗嘱。于是李老汉在其家中召集了他的三个儿子,并请来了村长陈丰收,弟弟李定邦、朋友王年礁、邻居吴立德及其17周岁的儿子吴开言作见证人。由村长陈丰收执笔,李老汉立下遗嘱,将其遗产全部分给三个儿子,而没有留给他的女儿李桂花。遗嘱立完后,由在场的儿子和其他见证人签字,李老汉也按下了指印。
李老汉死后,他的三个儿子出示了该份遗嘱,要求按照遗嘱分割遗产,但遭到了李桂花的反对,理由是立遗嘱时她不在场,也一直不知道此事,而且自己是法定继承人,父亲无权因为她是出嫁女就剥夺她的继承权,另外村长与她有经济纠纷,不能当见证人。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李桂花便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1)本案中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桂花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040案例:许某正当防卫认定案
1999年6月3日,许某在学校食堂打饭时和外系学生朱某撞到一起,许某手里端的饭盒被撞翻,菜汤泼到了朱某身上,两人遂发生争吵,后大打出手。由于许某身高力壮,在厮打中占了便宜,后被本班同学拉开,朱某怀恨在心。6月5日晚9点左右,朱某纠集校外无业人员姜某、白某等人,截住下晚自习后从教室回宿舍的许某,二话不说,用准备好的链锁、匕首、木棍向许某身上、头上一阵乱打,打得许某头破血流。许某奋力反抗,夺路而逃,三人猛追不舍。许某跑到一个修自行车摊位前,被朱某等人团团围困进行殴打,许某慌乱之际顺手操起一个气筒,抵挡三人的链锁、木棍,不料一气筒打在朱某太阳穴上,朱某当即昏迷不醒,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1点左右死亡。
问:许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1)李昌邦的遗嘱有效,因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这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的法律。本案中涉及了代书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显然本遗嘱是符合条件的。
(2)李桂花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立遗嘱”这是私权处分,其他人无权干涉。只要程序合法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并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3)案遗嘱继承。如果李桂花生活确实困难可以给其适当的补助。

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这里要和“斗殴”加于区别。
6月3日的行为时斗殴。因为朱某怀恨在心并于6月5日纠集几人,准备了凶器。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对于手无寸铁的许某显然不利。许某出于求生的本能顺手操起气筒抵挡不法侵害,后因无意将朱某致死。实属无奈,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法律还能期待许某规规矩矩的挨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