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跟税法政策不一致如何调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0:41:46
冲扩设备购价20万元,预计可使用5年,报废时无残值收入;按税法要求该设备折旧年限为4年,使用直线法折旧,残值率为10%;计划在1998年7月1日购进并立即投人使用。
题中企业会计政策跟税法不一致,按哪个算呢?
应该是按自己的算,提前提取这就得部分要浇水吧,如何缴税呢?

2008年会计制度改革以后,将所得税这一块,由原先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充分的体现了资产负债观。
计算会计利润时,很明显要根据企业确定的折旧政策来做,即每年折旧20/5=4万元。但是你公司购入的这个设备,肯定是税法所规定的列入加速折旧范围的资产,即可以享受税法的纳税优惠,这个优惠就是前几年多提折旧。所以按税法,每年应计提折旧20*(1-10%)/4=4.5万元。即每年你可以在按照会计制度算完会计利润后,再减去0.5万元。在会计处理时你还应该根据会计要求确定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使用第一年结束后,会计的账面价值=20-40=16万元,税法的计税基础=20-4.5=15.5万元。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5.5-16=-0.5万元。所以应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借:所得税费用 0.125(0.5*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0.125
很明显这个分录登账以后所得税费用项目,利润表上的数就增大了,但是贷方并没有记到,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里面。所以实质上减少了我们的实际缴税额。
可能写的有点多,这部分的确有些难度,你可以结合税法慢慢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