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只保护二年的规定效力如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0:17:50
2009年浙江省出台的两项文件(浙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和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浙江的这两项文件都对 “加班工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浙江的这两项文件对加班工资只保护二年的规定与《劳动法》、法释〔2006〕6号、《仲裁法》相违背,缺乏效力。加班工资属于工资或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其它地方性法规看,均没有“二年”的限制
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第17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2、江苏省高级法院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19号 第一条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但克扣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为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
特别指出,这一规定是对苏高法审委[2004]4号第16条的“2年前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予保护”规定作了修订的。
4、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
希望各位劳动法律爱好者细心研究一下谈谈看法。
加班工资只保护二年的规定与《劳动法》、法释〔2006〕6号、《仲裁法》相比有没有冲突?有没有效力?
对超过2年的加班工资争议,如果劳动者有证据,是否应该获得支持?

应该.既然浙江省法律文件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浙江省的规定无效,按照劳动合同法和仲裁法的规定执行.劳动报酬的追索不受1年时效的限制,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但如果是离职的则应该在离职后一年内提出.
如果有证据,劳动仲裁中会得到支持的.

适用地方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