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离婚租房纠纷,承租人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8:17:36
我在2009年5月份租了一套房(非中介),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当时由男女房东已于2008年2月29日在美国离婚,判决书判定房产属双方共有财产,应平等分配,于2008年11月在国内公证过。但由于男方不肯配合,一直未回国与女方办理新的房产证。我于2009年5月27日与女方去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方式为付三押一,第一季度一切正常,第二季度开始,已将第二季度房租交给女房东,9月份男方的亲戚过来说要收回房子。当时被门卫“劝”走,今天(2009.12.9)男方亲戚又过来骚扰,早上六点就开始按门铃,烦死了!刚才见过他们,他们只丢下一句话,说待会儿请人来收拾房子,让我立即搬出去。请问现在该怎么办? 女方在居委会留有相关证明材料,也按时缴纳税费。不知道我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
女方当时没有说,我是后来接到一个合租人的电话后才知道,这个合租人以前有同事租住过这套房子,她的同事知道这房子有过纠纷,当时也是男方亲戚被门卫劝走。我拿这事问了女方后,女方把事情原委告诉了我,并且在租赁合同上手写添加了一条协议并签字,内容是若试图赶走乙方,属违法行为,应当与女方自行协商。女方出示了离婚判决书和旧的房产证,还留有复印件。现在方差男女双方一个在美国,一个在加拿大,我签订的是两年合同期,怎么办呢?是不是只能选择搬出去了?这样太麻烦了啊!

首先这样的情况是这个房子目前属于双方共有。这个情况你就不应当租,你可以搬走,让女方向你补偿损失。
如果男方采取强硬手段,建议报警。

目前的情况基本上时这样,如果女方在承租钱未向你说明房屋的产权情况,那么她就违反了合同的原则。他应当对你补偿。

如果她已经向你说明但你还租,那只能说你傻了。

因为租赁合同需要男女双方同时签字才是为有效。

搬走吧,毕竟是住,住都不得安宁,那你还有什么好心情呢?

补充:
手写添加的内容和条款是不被承认的。除非双方都对补充内容进行签字确认,比如补充协议。麻烦是麻烦,但是,这是一劳永逸的。下次租房时务必确认出租方的合法性,所幸的是,这次事件女方应当对你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因为他隐瞒了必要的事实。你除了可以要求终止合同,退还押金外,还可以要求等额押金的赔偿金,足够你找到新的地方了。如果女方不从,建议采取法律手段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