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娃 为父申冤 请求法律援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1:08:26
整个事件如下所述,我为此已经奔波了快一年了。可是被当地各个部门推来阻去,一直没有得到一个准确的结果。求求大家帮我分析一下,我该如何去办理这件事。

张述恒,男,1960年1月出生,淳化县润镇沟东村人,生前系淳化县电力局润镇供电所在岗职工。与淳化电力局于1986年8月建立劳动关系,担任电工职位,负责润镇供电站农电管理工作
2009年2月27日,张述恒去润镇供电站上班,先去站上送报表,接着就去润镇五一新村收电费,因全县农村电工都是定时不定时的收费,我父亲张述恒也不例外。出事现场在张述恒身上掏出一千多元收到的现金和三百多元的电费票据,现场还有他所骑的摩托车一辆,车上带有脚扣、扳子等工具。他人已经从血泊中挣扎到路边的水沟里。发现时已是次日清早,当晚家人以为他在供电站工作没有回来,因为饭后站长并没有给家属通知。
鉴于此情况,我们向电力局提出要求给与我父亲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当时直接遭到该局领导的拒绝,说单位并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而且认为我父亲的死亡和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单位也不会为我们做任何申请。在将近一个多月的交涉未果后,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向淳化县人劳局以直系亲属的身份请求工伤申请,但人劳局工作人员以不受理个人提交的申请拒绝受理我的工伤申请。无奈之下我便通过快递公司将申请材料递到该局,他们才勉强受理。
09年6月3日工伤部门作出首次认定结果,以张述恒不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三要素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因为此认定结果不服,09年7月20日我们向县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经过该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认真调查和分析,9月11日淳化县人民政府撤销了人劳局该次认定结果并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11月12日人劳局给出重新认定结果
一、张述恒死亡地点在淳车线甘沟村西十字的公路上,不属于“早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张述恒回到单位后受朋友之邀离开单位去街道酒店吃饭喝酒(事实上邀请人为电力局下设另一供电站站长,受邀人为我父亲单位站长),吃晚饭后直接回家,事故的发生在因私人关系与朋友吃饭喝酒后回家途中,不属于下班回家途中。
依据以上理由,张述恒不符合认定条件。

到底我

找律师或者法律咨询所咨询下,

1,要么是工伤要么是“酒伤”,
2,根据工伤的要素和定义,你老爸显然不属于工伤,因为“一、张述恒死亡地点在淳车线甘沟村西十字的公路上,不属于‘早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张述恒回到单位后受朋友之邀离开单位去街道酒店吃饭喝酒(事实上邀请人为电力局下设另一供电站站长,受邀人为我父亲单位站长),吃晚饭后直接回家,事故的发生在因私人关系与朋友吃饭喝酒后回家途中,不属于下班回家途中。”除非上述不属实。
3,你可以把跟你老爸一起喝酒的几个人告上法庭,这是饮酒过量造成的事故,他们疏忽照顾,“发现时已是次日清早,当晚家人以为他在供电站工作没有回来,因为饭后站长并没有给家属通知。”
4,不管是否有签定劳动合同,只要存在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跟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否则自2009 年1月1日起的工资应该双倍支付;只要存在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替劳动者缴纳保险,否则可能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除非你老爸的工作是电站承包给你老爸,那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我不知道咋办,但是支持一下,你一定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