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3:05:11
2007年1月份合同生效,到2010年1月份合同期满为3年,人事提前1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但赔偿是以2008年1月1日起算,赔偿2个月,那我在2007年的赔偿如何计算?

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
  这项新的补偿的计算开始时间为2008年1月1日,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

你这个应是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用人单位是合法地终止合同,要支付三年的补偿金,不是赔偿金。2007年当然要算入补偿。按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及2008年之前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应补偿你三个月的工资再加一个月的通知金(也是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公司是违法解除合同 那就要从你入职开始计算赔偿金 且按双倍工资赔偿 但如果公司与你协商一致 那就从08年开始计算补偿金

应当补偿3个月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08年以前的没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