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事,你如何看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9:36:56
2009年6月1日,某食品生产企业销售部经理A接待了自称是某超市采购部的工作人员B,双方就食品生产企业向超市预先提供一批食品的事宜达成局面协议。A代表食品生产企业、B代表超市签订了合同(双方加盖了公章),合同约定由食品生产企业先行提供10万元的货物到B指定的社会公共储运仓库,将会货物后3个月内由超市支付货款并确定下期购销货物的数量。
食品生产企业按照约定交付了货物,但在约定期限内却没有收到超市的货款。A找到该超市负责人,但超市负责人否认曾派出业务员与该食品生产企业联系,并且也没有收到该批货物,因此拒绝付款。
食品生产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依约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B曾是该超市采购部的工作人员,但在该合同签订之时已经辞职,B所使用的超市公章是B伪刻的,超市的确未曾收到该批货物。该批货物在社会公共储运仓库保存了一天之后就被B提走。法院最后以食品生产企业未与超市建立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诉讼请求。
食品生产企业只能以经济诈骗为邮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至今尚未侦破。食品生产企业销售部经理A发出感叹:企业被骗了价值10万元的货物,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中国根本就没有法律,也没有什么法律制度!”
提示:中国有法律和法律制度吗?中国的法律制度得到遵守了吗?如何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开展法律可行性研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列举一下《合同法》条目: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表见代理。

参照以上,案例中法院显然按照1判决
如果法院相信相对人(食品生产企业)有理由相信行为人(B员工)的代理权(代表超市订立合同),那么结论是超市赔偿一定损失。
两中不同的结论,取决于食品生产企业是否能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签订合同时B的代理权让人有理由相信。这种证据是很模糊的。如果B曾经和食品生产企业打过交道,有过成功的合同经历,那么可以认为B行为为表见代理,可以要求超市做出赔偿。但是如果B是一般性的与企业接触进行商业活动,按照一般逻辑,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一面与B商讨的同时与超市负责人联系,然而显然食品生产部门没有这样做,所以,经济损失的原因,食品生产部门也不是没有疏忽。
另外,超市应将离职员工的名单予以公布,如果未予公布而使人蒙受损失,也应当承当责任。

所以,法院的判决并非不公,对中国法制建设的质疑失之偏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