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判法!共同财产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5:23:58
我老公和别的女人生了孩子。他们的女儿已经10岁,我们分居10几年了。 10几年来一直和那女人生活在一起。开一小吃店。对我和儿子不闻不问。 现在儿子要结婚了 ,我在原有的房子(上下个2间)基础上又矿建了上下个2间(共上下各4间)。全是我拿钱盖得楼房。请问这属于共同财产吗?(不在一起生活10几年 今年自己拿钱盖得) 如果离婚怎么分?房产证上是我和他2个人的名字。孩子的爷爷如果写遗书 把房子分给他的2个女人和1个儿子 遗嘱生效吗?房子有没有孩子爷爷得份呢? 如果我要求我老公赔偿精神损失费 能陪多少?他手里没有一份钱 挣得钱全在那个女人手里!他也不当家! 还会赔偿吗? 男女各会判多长时间? 起诉完他重婚罪 如果也判他们刑了 我们的婚姻是否就自动解除了?

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首先房子的问题,房产在你们2人名下,且你们没有离婚,虽然是你的钱又加盖了,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爷爷是无权立遗嘱把你们的共有财产列入他的遗产的,那样做是无效的。房子没有爷爷的份,因为不涉及继承问题。可以按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重婚罪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要看当地生活水平及给你造成的伤害和男方经济状况确定。男方没钱,只要能证明男方收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