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3:30:19
合同如下:甲方:A
乙方:B
丙方:C.D.E
一、借款金额、期限及担保
1。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N万
2.借款期限自2007.7.11至2007.08.10日到期
3.借款担保:乙方向甲方借款,由丙方提供连带责任,如乙 到 期未能归还,此笔借款由丙方无条件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丙方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不因借款合同的效力等任何原因无效,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期两年、
注明:我是丙方之一,在今年的七月16日收到法院传票,八月十七日开庭,而原告A却没出庭,法院就直接撤诉了,可十月份,又再次接到法院传票,请问我还有责任吗?如果找后面的时间的话已经超过两年了

提问者: 淳安人123

连带责任担保人约定期限的是期限届满后六个月。未约定期限的担保责任为两年。

广东胡律师:

乙方:B没有还的话,你作为担保人仍然有责任。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这里关键是它属不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依《民通意见》的规定,权力人起诉后自动撤诉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他的权力已过了诉讼时效。他起诉也是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