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是否构成拐卖儿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9:04:33
一女子与其男友未婚生子,在生产之前,这对情侣在网上认识一对未生育的夫妇。在女子产子当天,双方都到医院,在女子生产完后,这对夫妇给情侣现金3万,双方签订协议,儿子归夫妇抚养,双方不在联系。同时,出生证明由未生育的夫妇找院方开具。
半年后,该女子与其男友分手,双方失去联系。3万元钱该女子未得分文,均由其男友拿走。该女子欲找回其儿子,准备报案。
补充:该女子声称,当初同意将儿子给对方抚养是迫于生计、名声之类愿意,并非想卖儿子,才有事后后悔。而3万元是对方给的对方给的医药费、营养费之类,并非买儿子。
可以明确未生育夫妇是要将婴儿抚养成人,并非转卖他人。并非出于经济利益。

问:该案例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假如构成,四人应该如何定性?
假如该女子报案了,警方该如何处理?

你好!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1999.10.27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形势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亲卖亲”的案件,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如本案的母亲),或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或收养子女的,可不做犯罪处理。
2000.03.20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后略)
该案中的“收养”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亦属违法。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院方开具不真实的出生证明行为也属违法(院方无过错的除外)。如果报案,非法获利的男子须被没收3万元,年轻“夫妇”可能还会被罚款(包括出卖子女和未婚先育),而未生育夫妇责任较轻。关于孩子的归属,年轻“夫妇”一方若想领回孩子,要先结婚登记,并且有证据证明孩子是他们的(DNA鉴定),然后通过司法解决。当然,可能的话,也要考虑孩子的意见。毕竟是民事纠纷,本着“司法自治”的原则,协商的余地很大。
其实法律上是有规定领养孩子的具体规范的,领养孩子的具体程序是:向当地计生办开婚育证明,再向所在地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领养。
关于收养人的规定:(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五)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如果犯罪人为了卖而收买儿童的,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是如果犯罪人不是为了卖,而是为了收则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如果收买人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要购买,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不构成。这女子够恶的,出尔反尔。
女子可以要回自己的孩子,但需要支付当时的3万元还有半年来该夫妇抚养女子小孩的抚养费之类。

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因为情侣之间是有协议的。

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