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怎么读都不懂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0:38:12
在民法的追及效力问题中,有若干个限制!其中,第一条为“第一,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保护。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或时效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原所有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本条中,‘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或时效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指的是什么意思啊?这句话可以怎么理解呢?有没有什么例子可以帮助理解呢??
谢谢了先!!!

也就是你把我的手表卖给甲方,我发现了,不能找甲方索要回手表,只能要求你适当赔偿损失。
甲方是善意第三人。

就是指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权,以交易当时即完成。即使原所有权人也不能再向善意第三人主张赔偿或者返还的权利。

“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或时效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把它简化为“当善意第三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这回明白了吧?

那些限定语是为了准确,有时候却干扰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