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及基本要求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7:48:16

一、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
  《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规定很明确:“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它强调的是民主和集中是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民主集中制所包括的民主和集中是两个方面的含义,它们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也就是说离开民主的集中就成为个人专断;离开集中的指导,民主就会成为极端民主化(无政府状态)。

  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
  1.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
  2.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3.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4.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必须对群众负责,接受群众的监督。

民主集中制

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在我国,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组织原则,是群众路线在党和国家生活中的应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机关的民主集中制体现为: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下级和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4、一切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原则;5、各级组织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纪律,以实现中央的统一领导,同时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民主和集中是互相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的。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才能充分调动全国人民和各方面的积极性,集中力量进行全面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