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机构转让,劳动合同能否单方变更?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1:42:56

案由

  申诉人:巩某等8人,某建材总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建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男,42岁某建材总公司总经理。

  1995年10月17日,被诉人某建材总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将其下属分公司转让给另一家公司,并办理了有关转让手续。在办理职工移交时,申诉人巩某等8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要求被诉人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对此,被诉人坚持移交,双方相争不下,巩某等8人于1995年10月2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仲裁。申诉人认为,被诉人某建材公司依法将其分公司转让给他人,是总公司转换生产经营机制的措施,并无异议。但是连同职工一起转让或者移交是违背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被诉人应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变更劳动合同,何况,被诉人经济效益比较好,有能力调整申诉人的工作,也有能力履行劳动合同,被诉人这种强制变更合同主体,是单力‘违约行为,应予以纠正。被诉人认为:该公司将其分公司转让给其他公司,就公司而言,申诉人的工作场地和岗位已不存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申诉人应随着分公司的转让工作场地和岗位的变动而移交给转让后的公司。变更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这是合情合理的。

  调查过程

  经调查查明:某建材总公司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国有工商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某建材总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场,只有经营权,没有法人资格。1995年2月11日,申诉人巩某等8人均与被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工作岗位为某建材总公司分公司。1995年以来,被诉人下属公司连续亏损。1995年10月,经主管理部门批准,将其转让给另一家公司,并于同月17日办理了有关手续。在移交职工时,有6名职工愿意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同意与转让后的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而申诉人巩某等8名职工不同意,要求被诉人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保障其劳动权利和履行约定的义务。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依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