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可不可以先下手为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2:40:58

楼上的意思是非等人家刀捅过来才能还手?
估计早就挂了,要是有几把刀的话,不死都难

实例:我以前学弟,在高中校门口打抱不平,阻止小痞子抢同校学生,被威胁,随买水果刀一把放在书包中以防不测---几天后,学弟在校门口被3人围住 见来者不善 随把刀相向 当场胜出捅死主犯 ----最后在法院判无罪释放

且由于高考期间在押,未能参加考试 但算是见义勇为---保送(北大还是清华确实不记得了)

向毛主席保证绝对真实

就是说当对方事实上比你强大的话---向是人多,持械
一定要先动手----就算是被判刑也比当场被打死要来得值

不可以!!!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派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不是随时可以任意行使的。如果行使不当,或者滥用这种权利,不但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反而可能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危害社会,构成犯罪。因此,进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例如: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的人犯,执法人员依法拘捕人犯,人犯或第三者均不得以人身“受到侵害”而实行正当防卫。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按过失犯罪处理,无过错的,按意外事件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例如,狗要咬人,如果是野狗,可直接打死,不损害任何人的财产利益,如果是别人养的,打死就是紧急避险,即为了较大利益,牺牲较小利益也不承担责任.都不是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即"先下手为强"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