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公司应该支付赔偿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23:25:04
我在上海一家私企工作,2005年2月开始作伪试用员工上班,试用期三个月满后,公司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直到05年9月份才交综合保险,06年5月份补签了劳动合同。
现在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我尽快交接手头工作,并补发一个月的工资给我。
请问:虽然公司补发给我一个月的工资,是不是就意味着可以不用遵守劳动法中关于辞退员工应提前30天通知的规定?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补交05年2月至05年8月期间我的综合保险?

你可以到劳动局管理部门咨询,应该遵守劳动法;你应该有权利要回综合险。
劳动部门有一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去咨询一下,同时你们原单位应该赔你损失。

合同期限未满,他应该补偿你的,还有你试用期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