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7:38:07
我2002年毕业后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一直到2005年公司才和我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在公司,自己没有),去年6月因为家里有急事要回家所以向公司请假,但是刚好公司要派我去另一个项目上班,公司说如果不去将对公司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我因回家心切,所以毅然决定回家,之后就不想到公司上班,觉得公司没有发展前途,不是我长远发展之地,现在调槽到一家国营企业,各方面都很好的。问题是我2005年在公司的组织和安排下参加了全国**注册考试,并且顺利考上,然后在公司注册了。现在我离开了单位,想要回我的注册证书,但是公司现在说要我赔2005年注册考试的所有费用+提前离职违约金2000(合同里有条款)+请假未批准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3万元。请问我应该赔这些钱吗?**注册规定注册单位是不能克扣注册证的,我现在想要回我的注册证,我该怎么办?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就公司要求的赔偿内容答复如下:

  1. 2005年注册考试的所有费用,要依照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那么就按合同协商处理;

  2. 提前离职违约金2000(合同里有条款),合同有约定,并且不违法,应该赔偿,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 请假未批准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3万元,此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赔偿。

  4.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动者享有法律赋予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约定提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