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员工无故被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9:51:20
我有个朋友.(是个女的).前些日子由于她们公司忙着赶货.要她们办公司室的人也到下面厂里去帮忙.但好像连续上班30多个小时也不让她们休息.下面的工人有些已经超过48小时.所以她跟一些人在下班时间后拒绝再加班.(是在连续工作超36小时之后).后来她们公司也没追究这事.
当我朋友向公司提交辞呈时.上面的总经理希望她留下.所以辞呈也拿了回来.但再过几天她却被她部们的经理无故辞退.一个理由也没有.辞退时一点补贴也没有!她是正式员工.(原本应该有二个月的工资补贴与社保等的.)后来我朋友在当地劳动局了解到这样是可以告当事公司的.(之前经过协商不成.当事公司扬言情愿给10万劳动局也不愿给一分她们)
我想求助
1):如果经由当地劳动部门递交法院这其中要经过什么手续?时间有多长?
2):按照相关法律.像我朋友这样能否告她们公司?胜算有多大?
前几天我们到劳动局仲裁了,他们公司收到劳动局的通知,要补交公司员工的所有社保,他们要和解,但是才给一个月的工资,这一个月我们都没有上班,天天跑这档事,按劳动法得赔我们经济补偿,社保都不要他们给了.他们有可能赔吗?

一.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1.协商。协商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经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
2.调解。调解也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也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期间,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调解结束之日仲裁申诉时效继续计算。
3.仲裁。仲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仲裁。劳动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这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的仲裁不同。劳动仲裁申请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提出,这是申请仲裁的时效,逾越此期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仲裁应贯彻先调解的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调解不成,应在6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无异议的,必须履行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仲裁并不排斥诉讼,这与一般民事纠纷的裁审择一不同。
4.诉讼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仲裁,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仲裁的裁决不服的,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同仲裁一样,贯彻先调解的原则,调解不成的,通过审理最终解决争议。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解决实行先裁后审,不裁不审的原则。

二.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即时解除。这种解除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即时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里必须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若不具备这一点仅仅是因为在试用期内而不得即时解除合同,这与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