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的两个问题,赐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1:29:50
问题一、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及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我实在搞不懂,既然规定了2年,干嘛还来个20年的规定,到底哪个有效啊?二者有什么关联吗?

问题二、我们知道,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则丧失了胜诉权,但起诉权依然存在,我就不明白了,既然胜诉权都没了,还要起诉权干嘛?

你好。
首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什么叫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简单的说,时效就是一种法定的期限。时效又可以按照使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的不同分为〔取得实效〕和〔诉讼时效〕。我国只规定了诉讼时效。为什么不规定取得实效不是今天要讨论的问题。^_^
其次,区别一下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是解决问题一的重点。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由此我们可以得知:2年是诉讼时效,20年是除斥期间。我们经常在法条中看到这样的语句“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到知道之日起”这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而“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是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一定都能在自己权利受侵害时就得知,法律这样做一方面是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是促使其积极行使权利,你自己都不积极主张法院就不管啦.
最后,说一下问题二,这涉及诉讼时效的效果问题。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事实体权利,包括胜诉权,但是诉讼时效消灭的事胜诉权而实体权利并不消失。说白了就是过了除斥期间你的权利就都没了,但是过了诉讼期间你还可以主张权利。但是你的实体权利变成了自然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人自愿履行受法律保护,履行过后不得以过了诉讼时效要求返还,但是法院不强制其履行。
嗯,说了半天不知道你看明白了没有。这个问题我也曾经头痛过,希望我的理解能给你一些帮助。还有不清楚了,可以去找来魏振瀛主编的民法看看,192页至203页/第二节/诉讼时间

问题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比如权利被侵犯时过了19年才知道,那诉讼时效就不是二年了,而只剩一年,如果过了二十年才知道,那就表示已过了诉讼时效(二十年).
问题二: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应当由法院审理查明,往往有些情况比较特殊,不能简单一看就说过了诉讼时效,所以起诉权依然存在确有必要.

1、20年的诉讼时效主要针对“应当知道”的情况。

2、起诉后不能排除被告方自愿放弃时效问题的抗辩的可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