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出现安全隐患并造成安全事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3:58:30
2005年5月,某建筑构件厂与某化肥厂锅炉车间签订合同,规定由锅炉车间为建筑构件厂8号锅炉安装新阀门。不久,8号锅炉在运行中因新装阀门排气不畅,内压过高而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此,建筑构件厂以该锅炉车间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要求:(1)该合同是否有效?(2)本案的诉讼主体是否合格?(3)本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合同无效

锅炉车间不具有法人资格,主体不符

驳回诉讼请求

合同无效,应当以化肥厂为被告(另外还要看该车间是否有承包或出租等情况,可能还有其他被告),本案应当追加被告,判决化肥厂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建筑构件厂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有其他被告要具体分析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