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职私自注册同类型公司是什么性质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1:45:57
我朋友开的一家公司里的副总,最近私自注册了一个和我朋友同性质的公司,并私自将我朋友公司的业务转到他自己的公司去.现在被我朋友发现了,要开除他,但是只有他开公司的证据,请问在职中层领导私自注册同类型公司是违法行为吗?

只是中层领导么,副总怎么样也该是高级管理人员吧,他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也就是下面第五项的规定,你朋友可以要求副总把挣的钱给你朋友的公司。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管人员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犯法

违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