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6:19:41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小食品加工厂成立半年后,朱丙从侧面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3个月,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有账可查),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且小食品加工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正在追讨之中。

【问题】:

1.如果朱丙合伙人,其他合伙人禁止其执行业务的决定是否侵犯了朱丙的权利?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为什么?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请分别简述其理由。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1、民事行为,完全出于合议,不存在侵犯的问题,你不同意,可以不签定相关合约。但是这种约定对于第三人来说是没有效力的
2、可以,因为约定参加盈余分配,并且其他合伙人都已同意
3、退伙,可以要求退还剩余钱,因为合伙是人合,故不能强制。
4、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