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陷阱?举几个例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9:03:14

眼下,明目张胆的“霸王条款”已为千夫所指,而“温柔一刀”的“合同陷阱”却往往不为人们所注目。譬如“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区区几个字,就埋下延迟交房的祸根;“消费满200元,送50元抵用券”的证券在使用时才发觉有附设的条件“每次限用抵用券1张”……如今,在经济生活中,还有多少合同陷阱亟待填平?

  与“霸王合同”的制订者凭借强势地位,单方面提供格式条款,为自己设置不合理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做法不同,“合同陷阱”的厉害在于精心“下套”,在不知不觉中坑人。“霸王”条款是明的,合同陷阱是暗的“温柔一刀”。

  在对消协、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采访中,记者发现,以下诸领域合同埋设陷阱的情况尤显突出。在以房地产业为代表的卖方市场行业问题不少。尽管政府已强制使用房屋预销售合同标准文本,由于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附件内容完全由卖方市场中的开发商控制,如今的房地产业已成陷阱最多的交易领域。统计显示,在2004年全国的房地产投诉中,合同纠纷占到38%,这些纠纷均与设置陷阱、霸王条款有关。在绝大多数房屋预、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或附件中都有这样的约定:“因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延期交房”,开放商不承担迟延责任。究竟哪些属于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对这一外延很大的概念,开发商往往不作具体界定,而是预先埋下一个“大坑”,等到需要时,将“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等因素都埋入其中。本该由开发商承担的经营风险统统被转嫁到购房人头上。

  电讯消费中的陷阱比比皆是。对于许多手机用户来说,“免费服务”是个诱人的字眼,殊不知天上掉下的“馅饼”背后往往还有一个绳套在等待。譬如一项叫做“理财通”的短信服务,在免费使用一段时间后,信息提供方或以一个短信询问、或登一个声明,如果用户不明确表示反对,就以用户“默认”为由,开始有偿服务,每月从用户的账单上扣钱。徐先生家的宽带上网是有限包月,合同约定二、三月份可以无限上网,但他拿到账单却发现二月份上网还是收了费。服务提供方的解释是,合同上的时间指的是结算月,与自然月不一致,而现在改为自然月计费了。反正当时合同也没具体写明,解释权就归电信部门了,总之收费有理,你得掏钱。至于一些让人觉得“经济”得不行的话费套餐,每月的钱究竟是怎么花掉的,没有多少人能搞清楚。想换别的?